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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6-11-15 12:41
来源:立信CPA培训

问:我公司是外省一家拟在东莞注册的分公司(只有一个分公司),现办到了税务登记这里。东莞这边的税务机关要求我们要总公司每个季度提供其主管税务机关的所得税税收分配表,而总公司的税务机关却以分公司只有一个,分走了他的税源为由,拒不提供。后来我们问了一下,觉得他们也对,比如说总公司应税所税得额100万,分公司10万,如果各按50%交缴所得税,确实也不公平。请问这种情况,我们分公司这边如何处理呢?麻烦了!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若你司确属于非法人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应执行上述规定,不能因税款分配不合理而随意不执行相关规定。建议你司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反映我局的意见。对于属于应分摊缴纳的二级分支机构而不出具分配表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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